各有关单位:《苏州高新区关于鼓励企业上市(挂牌)的若干意见》已经区政府2023年第11次常务会议(区深改办2023年第11次专题会议)审议通过,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政府2023年9月28日(此件公开发布)苏州高新区关于鼓励企业上市(挂牌)的若干意见为抓住多层次资本市场带来的发展机遇,根据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放再出发的若干政策意见》(苏委发〔2020〕1号)、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实施意见》(苏府〔2021〕32号)、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苏州上市公司做优做强若干措施的通知》(苏府办〔2022〕154号)等文件精神,2.拟上市(挂牌)企业必须是注册在苏州高新区或拟境外及红筹架构境内上市但主要经营地在苏州高新区的企业,通过分阶段给予企业总额不超过600万元的奖励,第三阶段:正式发行上市给予不高于300万元奖励,给予一次性不高于600万元的奖励,分三年给予总额不超过600万元的奖励,三、鼓励上市(挂牌)企业高质量发展1.对于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中采取增发等方式成功进行再融资并且所融资金投入区内项目的,区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企业上市(挂牌)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企业上市、挂牌工作的管理、组织、指导、协调工作,做好拟上市(挂牌)企业的服务工作,确保企业上市(挂牌)工作的顺利推进,把推进企业上市(挂牌)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任务,《苏州高新区关于鼓励企业上市(挂牌)的若干意见》(苏高新管〔2020〕84号)、《苏州高新区关于鼓励企业科创板上市的若干意见》(苏高新管〔2020〕8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