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拟订本行政区域地方储备粮规模、总体布局和动用的调控意见,第六条市、县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储备粮的管理工作,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对县区地方储备粮进行监督管理,由市、县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地方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提出建议,第十七条承储企业应当对地方储备粮的储存管理状况,其储存的地方储备粮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安排另行储存,第二十一条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地方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承储企业应当及时向同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轮换申请,第二十六条轮入的储备粮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质量检查验收,第二十七条承储企业应当按时向同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送轮换计划执行情况,承储企业应当将地方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书面报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由承储企业向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拨付轮换费用、上缴差价收入(或拨付差价亏损)的申请,第四十一条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地方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第六章监督与责任第四十四条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承储企业执行有关粮食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十八条承储企业有违反储备粮管理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