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知办函保字〔2023〕6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和经国务院同意印发的《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有关要求,现启动第二批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遴选工作,(二)申报主体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三)区域内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基础较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资源保障良好,知识产权保护机构专业化水平较高,首次申报示范区建设的城市(地区)需填写示范区建设申报表(附件1),由所在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汇总后统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报,再次申报示范区建设的城市(地区),示范区建设申报表和示范区建设方案需提供纸件(一式两份)及电子件,以上材料请于2023年9月30日前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示范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按照示范区遴选指标(附件3)组织对申报城市(地区)进行评估论证,在全国范围内择优遴选15个以内城市(地区)开展第二批示范区建设,确定为示范区建设城市(地区)的,附件:1.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申报表2.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参考提纲)3.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遴选指标4.第二批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支持政策清单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2023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