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提名、受理、评审、授予,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指导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年度评审工作、审核评审结果、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公民:(一)获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科技成果的前三完成者或者获得两项及以上自治区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科技成果第一完成者,第三章提名、评审和授予第十四条【提名者资格】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相关个人、组织不得被提名或者授予自治区科学技术奖:(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部门不得被提名为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候选者,第二十条【评审与程序】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组织对提名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从评审专家库中抽取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成果进行初评和专业(学科)评审,第二十一条【公示与异议处理】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将形式审查结果、最高贡献奖或者突出贡献奖候选者信息及评审结果、综合评审结果等向社会公示,突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建立提名者和评审委员、评审专家、候选者的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禁止任何个人、组织进行可能影响自治区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对候选者、其他个人或者组织的处分】候选者进行可能影响自治区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的,其他个人或者组织进行可能影响自治区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活动的,第三十一条【对工作人员的处分】参与自治区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工作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