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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南昌市人民政府 | 2023-03-13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是指以培训学员的机动车驾驶能力或者以培训道路运输驾驶人员的从业能力为教学任务,包括对初学机动车驾驶人员、增加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员和道路运输驾驶人员所进行的驾驶培训、继续教育以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等业务,包括教学、教练员、学员、质量、安全、结业考核和设施设备管理等组织机构,包括安全管理制度、教练员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培训质量管理制度、结业考核制度、教学车辆管理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教练场地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聘用的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包括安全管理制度、教练员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培训质量管理制度、教学车辆管理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教练场地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第十七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已备案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场所、培训车型、教练场地等信息,第十九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练员聘用管理制度,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教练员教学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教学车辆档案,第三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其备案的教练场地开展基础和场地驾驶培训,第四十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执行教学大纲、颁发《结业证书》等情况,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是否备案、是否保持备案经营项目需具备的业务条件、备案事项与实际从事业务是否一致等情况的检查,第四十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管理人员、教练员、学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执法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第四十四条已经备案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保持备案经营项目需具备的业务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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