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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规定

南昌市人民政府 | 2023-03-13
是指为了保持或者恢复港口基础设施良好技术状态而采取的检查、检测评估、维修等活动,港口所在地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维护计划第七条港口基础设施维护计划是维护单位对港口基础设施的检查、检测评估、维修等活动作出的工作安排,第三章检查和检测评估第十条维护单位应当按照港口基础设施维护计划、实际运行情况等开展检查,第十二条检测单位应当在检测后出具检测评估报告,第十四条检测单位、注册工程师和设计单位对其出具的检测评估报告或者计算书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十六条检测评估报告提出港口基础设施应当停止或者限制使用的,第十七条维护单位应当自收到检测评估报告10个工作日内,将检测评估报告和停止、限制使用情况报送港口所在地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第四章设施维修第十八条经检查或者检测评估发现港口基础设施损坏或者不满足使用要求的,设计文件应当依据检测评估报告、港口基础设施结构型式、使用要求等出具,第五章档案与信息报送第二十三条维护单位应当制定港口基础设施台账,及时收集、整理和归档维护计划、检查、检测评估、设计、维修、核验等纸质或者电子技术档案资料,检测评估、设计、监理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第三十一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相关单位和人员的信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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