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水域环境,第三条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管理,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全国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以及有关作业单位应当制定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应急预案,第十一条船舶或者有关作业单位造成水域环境污染损害的,载运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应当将有关作业情况如实、规范地记录在经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货物记录簿》中,第四章船舶作业活动的污染防治第二十一条从事水上船舶清舱、洗舱、污染物接收、燃料供受、修造、打捞、拆解、污染清除作业以及利用船舶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活动的,第二十八条从事船舶燃料供应作业的单位应当建立有关防治污染的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第五章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第三十二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制定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应当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书》,(二)重大船舶污染事故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调查处理,(三)较大船舶污染事故由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调查处理,(四)一般等级及以下船舶污染事故由事故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调查处理,事故调查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和相关部门开展船舶污染事故协查:(一)污染事故肇事船舶逃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