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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同安区人民政府 | 2023-02-20
申请人:周某某被申请人:厦门市同安区城市管理局申请人周某某对被申请人厦门市同安区城市管理局作出的《责令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厦同城管拆〔2022〕25号)不服,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厦同城管拆〔2022〕25号),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2022年7月4日作出的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程序上错误,三、被申请人作出的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照片、《测量示意图》、《厦门市同安区城市管理局关于提请认定周某某涉嫌违法建设相关问题的函》(厦同城管〔2022〕函127、128号)、《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西柯街道办事处关于周某某建设建筑物相关问题的复函》、《关于提请认定周某某涉嫌违法建设相关问题的复函》(同资源规划函〔2022〕299号)、航摄图等证据佐证,被申请人责令申请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的住宅和水泥固化地,被申请人作出的厦同城管拆〔2022〕25号《责令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被申请人作出《责令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厦同城管拆〔2022〕25号),于2022年7月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18.《厦门市同安区城市管理局责令拆除违法建设告知书》(厦同城管告〔2022〕216号),22.《厦门市同安区城市管理局责令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厦同城管拆〔2022〕25号),被申请人具有对辖区内违反土地管理违法建设建筑物的行政处罚权,根据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同安分局和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西柯街道办事处的复函、航摄图等证据材料能够证明申请人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住宅和水泥埕的事实,被申请人所作出的《责令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厦同城管拆〔2022〕25号)认定事实清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厦门市同安区城市管理局作出的《责令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厦同城管拆〔202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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