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柯某1被申请人: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西柯街道办事处申请人柯某1对被申请人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西柯街道办事处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同西办依复〔2022〕4号)不服,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2022年8月29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同西办依复〔2022〕4号),申请人依法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柯某2个人居民住宅建设申请表,被申请人作出《信息公开答复意见书》,2022年6月22日申请人向同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2年8月18日同安区人民政府审理后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厦同政行复〔2022〕29号),撤销被申请人2022年5月25日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意见书》,2022年8月29日被申请人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同西办依复〔2022〕4号),理由如下:一、2009年9月1日西柯镇政府于同安区政府网站公示报送包含柯某2在内的个人申请住宅建设报批一览表(《西柯镇村建办2008年8月份报送村(居)个人申请住宅建设报批一览表》),二、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25日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意见书》也已确认事实“……《西柯镇村建办2008年8月份报送村(居)个人申请住宅建设报批一览表》仅为埭头村委会报送至村建办申请名单…”,被申请人2022年8月29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是在实事求是、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而进行答复,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同西办依复〔2022〕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依据事实清楚,被申请人并未检索到“西柯街道柯某2居民住宅建设申请表复印件”信息,被申请人依据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厦同政行复〔2022〕29号)重新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同西办依复〔2022〕4号),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西柯街道办事处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同西办依复〔202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