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某某被申请人: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西柯街道办事处申请人陈某某对被申请人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西柯街道办事处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同西办依复〔2022〕3号)不服,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29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同西办依复〔2022〕3号),被申请人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西柯街道办事处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同西办依复〔2022〕3号),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西柯街道办事处于2022年8月29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属主要证据不足,申请人依法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同西办依复〔2022〕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依据事实清楚,被申请人作出西办依复〔2022〕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予以送达,关于第二项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申请人通过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向申请人申请公开《关于集体土地权属未登记住宅房屋征收补偿的处置办法》《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批协调会会议纪要》,被申请人作出西办依复〔2022〕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予以送达,于2022年9月1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被申请人并非申请人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制作及保存的行政机关,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西柯街道办事处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同西办依复〔202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