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鹤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振兴鹤山市建筑业发展工作意见〉的通知》(鹤府〔2019〕18号)文件精神,决定开展2021年度鹤山市振兴建筑业发展奖励资金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对象及条件符合《鹤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振兴鹤山市建筑业发展工作意见〉的通知》(鹤府〔2019〕18号)规定的2021年度奖励条件的本地建筑业企业,二、申报材料详见《鹤山市振兴建筑业企业发展奖励政策兑现指引》,三、申报程序(一)各申报单位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3月31日期间,鹤山市建筑行业商会将确认后装订成册的申报材料送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受理申报单位的申请后,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文通知,四、其他要求(一)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企业,获得奖励后五年内迁出我市的企业,(二)企业统计2021年度产值的时间区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三)获得资质升级奖励后三年内如因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行政部门取消、降低资质等级的,(四)市委市政府如有对《关于振兴鹤山市建筑业发展工作意见》进行修订,附件:1.鹤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振兴鹤山市建筑业发展工作意见》的通知.pdf2.鹤山市振兴建筑业企业发展奖励政策兑现指引.docx鹤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2月24日附件: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