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县级储备粮的计划、储存、动用及监督等管理活动,第五条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商务局负责县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县级储备粮贷款利息、保管费用和轮换费用(以下统称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第六条承担县级储备粮储存任务的承储单位(以下简称承储单位)负责县级储备粮的日常运营管理,第十一条承储单位应当将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的执行情况,承储单位应当在轮换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县级储备粮轮换,第十五条承储单位依法被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其储存的县级储备粮由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商务局负责调出另储,第四章动用第十六条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商务局应当会同县财政局建立县级储备粮动用预警机制,第十九条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商务局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第五章资金管理第二十条县财政局会同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商务局参照市级储备粮费用补贴标准并结合我县实际建立县级储备粮费用补贴动态调整机制,县级储备粮轮换费用补贴由县财政局在轮换计划下达后,第二十二条县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和贷款规模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商务局负责核定,第二十三条县财政局应当会同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商务局建立县级储备粮损失、损耗处理制度,依法对承储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一)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和管理状况,(二)不组织实施或者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