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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安县工业(仓储)用地改造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惠安县人民政府 | 2022-12-26
通过采取征收货币补偿、建筑功能临时变更、改变用地性质等方式改造,下列用地原则上不得由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造:(一)县政府拟实施的改造项目或列入土地收储计划的,三、改造方式包括征收货币补偿、建筑功能临时变更和改变用地性质三种(一)征收货币补偿适用于列入政府主导再开发项目范围的地块或规划用于商品住宅等经营性房地产开发、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的地块,建筑功能临时变更和改变用地性质系业主自行改造,四、业主自行改造的实施方式和办理程序符合要求的业主可以制定改造项目实施方案,改变建筑使用功能”的改造项目,由所在镇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对改造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初审,所在镇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对改造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初审,将改造意见及改造项目实施方案上报县政府,由所在镇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对改造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初审,所在镇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对改造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初审,将改造意见及改造项目实施方案上报县政府,六、改造项目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含补充合同)或建筑功能临时变更合同中应当明确下列约定(一)改造项目严禁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建筑功能,土地出让人有权解除土地出让合同或建筑功能临时变更合同,须参照本实施意见规定办理建筑功能临时变更续期或改变用地性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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