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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 | 2022-12-26
每年宿迁市市长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总数不超过3个,宿迁市市长质量奖和宿迁市质量管理优秀奖个人每年不超过1个,第四条宿迁市市长质量奖主要授予符合以下条件的组织或者个人:(一)质量管理水平卓越、自主创新能力显著、品牌知名度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处于本市和全国同行业内领先地位的组织,第五条宿迁市质量管理优秀奖主要授予符合以下条件的组织或者个人:(一)质量管理水平优秀、自主创新能力强、品牌知名度较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处于本市同行业内领先地位的组织或者在质量管理、品牌建设等方面取得突出创新成果的组织,第八条市质量发展委员会负责宿迁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第九条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宿迁市市长质量奖评审日常工作,第十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园区、旅游度假区管理机构以及市各有关部门负责本地、本行业宿迁市市长质量奖的培育工作,第十一条申报宿迁市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在宿迁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第十四条宿迁市市长质量奖评审按照申报推荐、资格审查、资料评审、问询答辩、现场评审、综合评价、审定公示等程序进行,(二)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组织和个人进行资格审核,(六)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书面评审和现场评审的情况编制年度申报评审工作报告,提出宿迁市市长质量奖的获奖建议名单报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审议,(七)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审议确定宿迁市市长质量奖候选名单,第二十条获得宿迁市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开展与宿迁市市长质量奖有关的评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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