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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安县工业用地改扩建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惠安县人民政府 | 2022-12-26
各工业园区管委会:《惠安县工业用地改扩建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县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2月26日(此件主动公开)惠安县工业用地改扩建管理实施意见(试行)为进一步推动工业企业增资扩产提容增效,在既有工业用地范围内通过申请新建、改扩建、拆除重建等方式增资扩产提容增效的管理,“拆除重建”是指对既有工业用地范围内的建筑进行拆除后重新建设,三、申请条件和办理程序(一)申请新建、改扩建、拆除重建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人与土地房屋权属人相一致,(二)申请项目按下列程序办理:1.申请人向属地镇政府或园区管委会提出增资扩产提容增效申请,县资源局向申请人核发规划条件或规划设计要点,申请人与县资源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补充合同,项目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补充合同之前,对既有建筑改扩建后的房屋整体进行结构安全性鉴定,地块合并后的行政办公及生活配套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计容)不得超过合并后总建筑面积(计容)的20%,按归宗后地块的规划指标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四)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或补充合同、监管协议中应按照规定约定工业用地改扩建后是否允许分割转让、分割抵押等内容,属地镇政府或园区管委会负责跟踪监督监管协议书中产业类型、投资强度、达产年限、产值、税收等履约情况,五、其他事项(一)本实施意见对工业用地改扩建管理未尽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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