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履行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职责,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是农村集体“三资”的所有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依法对农村集体“三资”进行管理,第三章农村集体资金的管理第十二条农村集体资金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货币资金,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收益归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第三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的登记、保管、使用、处置和定期清查制度,第三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健全资产经营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第三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资源登记管理制度,第七章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第四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与监督分离的制约机制,每年度的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以及其他有关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重大事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资金、资产、资源运营情况和年度清查情况,听取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对农村集体“三资”使用管理进行询问,(二)职责分工建议: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资”监管系统农村集体资源数据、集体经济组织数据、股东股权及其他相关信息审核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