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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省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辽知发[2022]16号

辽宁省知识产权局 | 2022-11-04
根据《市场监管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辽宁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第二条全省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拥有知识产权的主体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信用主体)进行知识产权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市、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各自管理的市场主体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和日常监管,第二章失信行为认定、管理及信用修复第六条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本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裁决和行政确认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第十一条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修复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规定执行,(三)C级:在评定年度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信用主体:1.发现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失信行为超过2次的,(四)D级:在评定年度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信用主体:1.被列入知识产权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根据《市场监管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辽宁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第二条全省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拥有知识产权的主体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信用主体)进行知识产权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市、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各自管理的市场主体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和日常监管,第二章失信行为认定、管理及信用修复第六条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本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裁决和行政确认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第十一条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修复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规定执行,第三章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第十三条知识产权信用等级评定根据本办法规定,(三)C级:在评定年度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信用主体:1.发现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失信行为超过2次的,(四)D级:在评定年度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信用主体:1.被列入知识产权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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