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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镇江市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管理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 | 2022-11-04
关于《镇江市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管理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了规范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的设置和使用,镇江市司法局2022年11月4日镇江市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的设置和使用,第二条【适用范围和解释】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的设置、使用和管理,第三条【政府职责】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的设置、使用管理工作的领导,第四条【部门职责】市政府外事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本市外语标识的设置、使用和管理,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承担外事工作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外事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基本原则】公共场所设置外语标识,第七条【设置标准】公共场所标识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服务用字,鼓励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聘请语言翻译机构为其外语标识的译写提供专业服务,第十一条【志愿服务】鼓励具有相应外语专业知识的组织或者个人参与规范公共场所外语标识设置、使用的志愿服务活动,外事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对开展外语标识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指导,为设置和使用外语标识以及有关部门开展监督管理活动提供外语译写方面的咨询、指导,(二)设置的外语标识不符合公共场所外语标识译写规范的,第十六条【法律责任】外语标识的内容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第十七条【法律责任】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外语标识设置和使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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