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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2家部门关于印发《丽水市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2-11-04
市直有关单位:现将《丽水市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附件:丽水市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丽水市财政局2022年11月1日(此件公开发布)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2022年11月1日印发附件丽水市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有效规范海绵城市建设资金使用管理,第二条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市本级配套资金和其他专项用于促进海绵城市建设的资金,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五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城市道路系统、园林绿地系统、住宅小区系统、水生态水治理系统、能力保障制定体系建设等五大类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第三章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第六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由丽水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体研究确定,会同财政部门确定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资金分配方案,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财政财务有关管理规定使用管理专项资金,第四章项目管理和监督检查第十条建设、财政部门应加强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各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海绵城市建设标准,第十二条海绵城市项目建设单位不得随意变更实施内容,第十三条建设部门应加强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管理,财政部门应加强海绵城市资金使用管理,链接:《丽水市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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