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的解读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结合全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工作实际,省市场监管局制定了《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1-3条是对制定依据、适用范围、指导原则的规定,第4-15条是对市场主体登记备案、广告、价格、商标、认证、计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食品安全管理等领域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规定,不予处罚的情形分为两种:一是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是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第16条是关于减轻处罚的规定,适用情形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轻微能够主动消除、减轻的可以减轻处罚,第18条规定了各市州及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适用本规定的几种情形,一是市州及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可以直接适用本规定,二是市州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对本规定没有作出规定的内容,三是市州及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对于本规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的有关条件、种类、幅度、方式合理细化量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