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需要,促进民族地区贸易发展,保障民族特需商品供应,加强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提高贴息资金使用效益,引导支持市县落实贴息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国家民委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2〕76号)相关要求,结合吉林省实际,我们对《吉林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暂行办法》(吉财金〔2018〕1008号)、《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关于<吉林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吉财预〔2020〕832号)、《关于明确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有关事项的通知》(吉财预便〔2020〕11号)等进行了统一整理并修订完善,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附件:吉林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办法吉林省财政厅2022年7月12日附件:附件:吉林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办法.wps责任编辑:财政厅_预算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