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上海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2年8月2日附件:上海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有关意见以及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导产业发展相关规划,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上海市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研究中心”)的申报、组建、评价等管理行为,第二章申报与组建第五条市发展改革委是工程研究中心的牵头部门,第六条各区发展改革部门是工程研究中心的推进部门(以下简称“推进部门”)负责组织本区工程研究中心的申报和日常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原则上每三年对正式批复的工程研究中心进行一次集中评价,工程研究中心每年末应将年度运行情况报推进部门和市发展改革委备案,第十六条工程研究中心应于评价年度的3月1日前将工程研究中心三年总结报告、评价数据表及相关附件和证明材料报推进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将评价结果通报推进部门及相关单位,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导小组各相关成员单位和各区推进部门在创新人才管理、科技成果转化、国有企业或高校科研院所改革等方面保障工程研究中心相关自主权,市发展改革委将在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等方面支持工程研究中心成为改革试验田,第二十三条市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工程研究中心建设运行情况择优推荐申报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第五章变更与处理第二十五条工程研究中心建设运营应严格执行市发展改革委的有关批复要求,相关创新能力项目的调整按照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市发展改革委按照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相关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终止或撤销项目,对于国家发展改革委管理的国家产业创新中心、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