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兽药质量标准(2017年版)》收载的同品种兽药质量标准、原历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一部和二部同时废止,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应根据《中国兽药典(第七版)》同品种质量标准变化情况,评估其质量标准是否符合《中国兽药典(第七版)》一部、二部有关要求,四、《中国兽药典(第七版)》一部、二部未收载的制剂规格的检验(已废止的除外),按照《中国兽药典(第七版)》同品种质量标准相关要求执行,但应符合《中国兽药典(第七版)》一部、二部相关通用技术要求,(二)经农业农村部核准的、与《中国兽药典(第七版)》一部和二部同品种兽药的质量标准和变更注册标准,应按照《中国兽药典(第七版)》一部、二部的要求或农业农村部核准的同品种兽药质量标准进行样品检验,2026年11月30日(含)前申报的,七、2026年11月30日(含)前生产的有关兽药产品可按原兽药质量标准进行检验,八、2026年11月30日(含)前取得批准文号且执行《中国兽药典(第七版)》同品种质量标准的,如产品标签和说明书内容不符合《中国兽药典(第七版)》配套的产品说明书范本要求,原标签和说明书可在2027年5月31日(含)前继续使用,九、对2026年11月30日(含)前申报《中国兽药典(第七版)》一部和二部收载品种产品批准文号、兽药检验报告执行原标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