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个人信用积分是依据在临沂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的个人信用信息,第四条市发展改革部门牵头负责本市个人信用积分评价和体系建设,第二章个人信用信息构成及数据归集第七条个人信用积分评价信息主要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及市场信用信息,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人民团体等(以下简称“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主体”)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第八条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失信信息和其他信息三类,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主体应当在信息形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共享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第十条鼓励个人通过自主申报方式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提供本人荣誉信息、社会贡献信息的相关证明材料,第十二条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主体共同制定个人信用积分指标体系,第十四条信用积分计算原则(一)基础信息不纳入计分体系,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主体,三年内连续无严重失信信息且无一般失信信息的,第十八条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主体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评先选优和创业服务等过程中,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异议申请转至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主体,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主体应当自收到转来的异议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处理,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主体应当建立完善个人信用信息安全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