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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 | 2026-03-26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申请人的数据处理活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第四章登记程序第九条登记机构依据本办法和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对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申请事项进行形式审查,登记机构对经形式审查符合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要求的,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数据知识产权名称、应用场景、数据来源、算法规则简要说明等信息,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实名对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并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申请人可以在收到异议内容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向登记机构提交异议不成立的声明并提交必要的证据材料,登记公告内容包括登记编号、申请人、数据知识产权名称、所属行业、应用场景、结构规模、算法规则简要说明、存证公证情况等信息,登记证书载明登记编号、申请人、数据知识产权名称、登记日期等信息,利害关系人可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提出撤销申请并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第五章变更登记第十四条权益主体、数据来源、更新频次、存证公证情况等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申请信息发生变化的,第十六条涉及数据知识产权转移的变更登记应当由双方共同申请,第十七条申请人通过质押、许可等方式运用数据知识产权的,第十八条登记机构对数据知识产权变更登记申请进行审查,第十九条登记主体可向登记机构申请注销已登记数据知识产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通过登记机构查阅已登记公告的数据知识产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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