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有关单位,市属高校、科研院所: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有关规定要求,经研究决定对《南平市自然科学基金联合资助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南科〔2024〕38号)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具体如下:将《南平市自然科学基金联合资助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南科〔2024〕38号)第五条“联合资助单位应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和要求”中“在南平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其中高校应是大专以上院校,科研院所应是市级以上单位,医院原则上应是市级单位或者三级乙等以上单位”修改为“在南平市区域范围内的单位,其中高校应是大专以上院校,科研院所应具备独立开发科研、对外合作与成果转化能力,医院应具备相应的医疗机构资质等级”,第五条中“鼓励支持市属国有企业开展基础研究,探索吸纳有条件的市属国有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参与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具体一事一议”修改为“企业单位具体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确定”,文件中其他内容保留继续有效,南平市科学技术局2026年4月29日附件:南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修改南科〔2024〕38号文件中部分内容的通知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