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和加强金牛区政府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原则上不得在相同投资领域重复设立子基金,母基金通过设立子基金的投资模式运作,对于重大项目可采取“直接投资”的投资模式运作,建立“1+3+N”母子基金投资模式,基金存续期限根据投资领域性质确定,并优先投资于金牛区企业,政府投资基金应当遵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制度,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对外借款(可转股债权投资或夹层投资除外),不得投资远期、期货、期权、掉期等金融衍生品,不得从事商业性房地产投资,母基金直接投资重大项目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