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我省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有关政策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扩大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范围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自2022年6月至2022年12月,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自2022年6月至2023年3月,原明确的5个特困行业缓缴养老保险费期限相应延长至2022年12月底,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参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粤人社规〔2022〕11号)的规定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承诺书》调整为《困难行业企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承诺书》(附件2),相关待遇处理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执行,二、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实施缓缴政策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疫情影响严重地区中小微企业等用人单位缓缴指引见附件3),缓缴申请由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等有关部门建立联合审核机制,批准缓缴的企业名单等情况按月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实施条件和期限与《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粤人社规〔2022〕9号,(一次性扩岗补助申领指引见附件4)四、简化企业申报流程缓缴社会保险费坚持自愿原则,五、切实维护职工权益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附件:1.扩大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名单2.困难行业企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承诺书3.疫情影响严重地区中小微企业等用人单位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指引4.一次性扩岗补助申领指引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2022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