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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2号)

邢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2026-04-10
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办法(2025年12月1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2号公布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工作,第二条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代码)的标准制定、码段管理、登记赋码、数据传输、数据校核、数据共享、信息系统建设、数据应用服务等活动,本办法所称登记管理部门,是指依法负责组织机构登记注册的管理部门,赋予组织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标识码,是指登记管理部门为组织机构办理登记赋码业务时,第五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统一代码的标准制定、码段资源管理、数据共享,第六条全国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全国代码中心)具体承担统一代码的标准拟订,第七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当组织制定统一代码编码规则、基础数据元、赋码规程、数据传输、数据质量、数据安全、数据共享、应用服务规范等国家标准,第八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按照登记管理部门实际需要,第十一条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经营主体数据生成后及时将数据传输到省级统一代码机构,第十五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推动统一代码数据共享,第十六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各项工作中推动应用统一代码数据,第十七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推动统一代码数据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中的应用,第二十一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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