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5年12月2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9号公布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第五条纤维制品质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第六条禁止生产、销售下列纤维制品以及将下列纤维制品用于经营性服务:(一)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七)国家规定的其他禁止用于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填充物、铺垫物原料的物质,未被污染的纤维制品下脚或者再加工纤维经消毒工艺处理后可以作为软体家具等产品的填充物、铺垫物原料,禁止利用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生产婴幼儿用絮用纤维制品的填充物、铺垫物,纤维制品销售者应当验明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第十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纤维制品质量实施以监督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