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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7号)

邢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2026-04-10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用于标识商品身份的条码,我国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条码标识体系,删去“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是全国条码工作机构,作为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条码监督管理工作,作为第三款:“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当确定所属公益性专业机构作为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技术机构,作为第四款:“省级、副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确定所属公益性专业机构作为地方商品条码工作技术机构,“委托他人生产的商品,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或者备案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子公司生产的由集团公司统一开发、设计、安排生产并使用统一品牌的同类产品,修改为:“在国内生产的商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时,作为第二十二条:“鼓励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向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技术机构提供商品生产销售、行政许可、认证、检验检测等质量安全追溯相关信息,逾期未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作为第二款:“生产者委托他人生产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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