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指导本部门、本地区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申报人员填报申报材料,每个项目的合作单位原则上不超过4家,牵头申报单位须对合作单位的申报资格进行审核并负责,7.同一科研人员在本年度牵头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数量不超过1项,同一独立法人企业同一年度牵头申报省级科技计划同专项任务类别的项目数量不超过1项,须包括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和合作单位的预算,其中牵头申报单位预算使用省级财政科技资金的比例不低于申请省级财政科技资金总额的50%,牵头申报单位、合作单位、所有参与人员均须具备良好的科研诚信状况,12.牵头申报单位、合作单位须对申报材料中涉及的指标、数据和相关证明、附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原则上不能更改牵头申报单位、合作单位和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在山东省科技云平台对应项目管理系统中登录个人申报账号,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及时提交牵头申报单位审核,最终由一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推荐至省科技厅,3.省科技厅不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项目申报、立项等代理服务工作,参与项目申报人员应主动向所在单位及省科技厅报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