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简称脱贫劳动力)一次性交通补助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一、补助对象补助对象由“签订6个月以上(含6个月)劳动合同(劳务协议、用工协议),实现跨省稳定就业的脱贫劳动力”调整为“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协议、用工协议)的跨省务工就业脱贫劳动力”,不能提供劳动合同(劳务协议、用工协议)的,按照高铁动车二等座票价给予补助:乘坐火车的,按照火车硬座票价给予补助:乘坐轮船的,三、补助流程一次性交通补助按照个人申请、村级审核、街道复核、区级审批备案的流程办理,需由本人或家庭成员填写《xx年度跨省就业脱贫享受政策劳动力一次性交通补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向村(居)委会提交劳动合同(劳务协议、用工协议)复印件、往返车票和工资发放证明等材料,村(居)委会应在集中申报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对通过审核的人员名单和补助金额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街道自接到村(居)委会上报的《申请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区乡村振兴局自接到街道上报的《汇总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会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部门作出审批决定,通知街道在申请地的村(居)公布人员名单和补助金额,附件:《xx年度跨省就业脱贫享受政策劳动力一次性交通补助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