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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宁波市江北区财政局关于修订《宁波市江北区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北区人民政府 | 2026-01-08
切实发挥专项资金对我区质量、标准、品牌建设的促进和引导作用,对《宁波市江北区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宁波市江北区财政局2026年1月1日宁波市江北区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品牌战略,第五条使用范围(一)支持企业(组织)开展品牌建设,第八条对主持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浙江制造”标准的企业(组织)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15万元、8万元、10万元的补助,对主持修订标准的企业(组织)给予减半补助,对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排名前6位)、行业标准(排名前6位)制(修)订的企业(组织)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2万元、2万元的补助,对主持承担国家、省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组织)分别给予最高15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主持标准化项目获得中国、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企业(组织)分别给予最高15万元、10万元的奖励,第九条对获得“品字标”证书、绿色产品认证证书、“浙江精品”的企业(组织)给予最高5万元的补助,并根据不同补助项目分别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一)商标荣誉、政府质量奖:相关认定或表彰文件,第五章资金的审核及监管第十一条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本资金管理办法具体执行、解释,收回已补助资金且3年内不得享受区内各项经济政策,原《宁波市江北区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北区市监〔2022〕41号)废止不再适用,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宁波市江北区财政局关于修订《宁波市江北区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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