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单位职工徐立伟,未申报2020年05月至2021年05月,2022年07月至2023年10月的社会保险费,2025年12月08日,我单位依法作出《淄川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社会保险费事项告知书》(川社险通〔2025058〕号)并依法送达(公告送达),你单位逾期仍未申报,我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核定,期间应缴纳社会保险费29848.84(元),限你单位于2026年3月10日前到淄川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办理申报并补缴,因《社会保险费事项告知书》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单位公告送达,即视为送达,在收到通知10日内向我单位提出书面意见,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视为无异议,将报请税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附:《社会保险费事项告知书》.docx淄博市淄川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2026年0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