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易家护家政有限公司:申请人邢元东2026年1月12日向桓台县社会保险事业中心诉称:你单位在2025年10月至2025年11月期间未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诉求我中心调查、足额核定其2025年10月至2025年11月养老、工伤、失业三项社会保险费金额,因向你单位经营注册地送达《社会保险稽核限期举证通知书》(桓社险稽证字〔2026〕106号)未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依据《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政策规定,现通知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中心提供下列材料并书面举证说明:1、邢元东2025年10月至2025年11月原始工资发放明细、劳动合同、考勤表,2、是否存在欠缴邢元东2025年10月至2025年11月社会保险的事实,3、你单位可补充说明的其他材料,逾期不提供有效证据材料,我中心将依据《社会保险法》第58条、第63条的规定,以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足额核定你单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中心领取《社会保险稽核限期举证通知书》,视为送达,桓台县社会保险事业中心2026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