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区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城区内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城市建筑垃圾清运责任书》由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或建筑垃圾运输公司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统一签订,第八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第十条建筑垃圾必须倾倒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指定或核定的处置场地,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限期改正,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限期改正,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限期改正,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限期改正,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限期改正,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限期改正,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