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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宁县人民政府关于洛宁县储能电站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宁政公〔2026〕2号

洛宁县人民政府 | 2026-03-13
洛宁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了洛宁县储能电站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征收范围该项目拟征收洛宁县赵村镇张营村集体土地,拟征地范围:东至张营村竹林地,二、土地现状拟征收赵村镇张营村集体土地2.6531公顷,四、补偿方式和标准1.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规定执行,标准为60.75万元/公顷(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社保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规定执行,2.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25〕47号)规定执行,五、安置对象、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1.货币安置:征地批准后,2.社会保障安置:征地报批前,严格按照征地面积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群众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六、办理补偿登记的时间、地点、方式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县自然资源局土地储备整理中心(地址:洛宁县永宁大道137号302室,电话:0379-66235769)办理土地补偿登记,七、异议反馈渠道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认为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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