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遥感影像统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省航天航空遥感影像统筹管理,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应用财政资金获取、处理遥感影像数据,第三条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遥感影像统筹工作,全省遥感影像数据实行目录内统筹管理,由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影像数据需求征集情况制定,第四条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0月底前完成下一年度航天航空遥感影像统筹需求征集工作,逐级向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上报本行政区域下年度影像统筹计划和目录,并按照相关规定向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交数据成果,其他未经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遥感影像数据采购和生产计划,并按照规定向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交数据成果,有关部门应当按以下规定向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完成数据成果汇交:(一)自行采购的遥感影像,原则上应在生产工作全部完成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全部数据成果汇交,向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成果汇交,第九条对不按照本办法汇交遥感影像数据的有关部门和社会资本,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