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11日(此件主动公开)江西省高等级航道船闸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船闸运行管理,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高等级航道(不含长江干线)上与船舶通行相关的船闸运行管理,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船闸运行管理工作,其所属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以下简称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依法履行权限内船闸运行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权限内船闸运行管理工作,其所属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以下简称设区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依法履行本行政区域权限内船闸运行管理行政执法工作,闸坝管理单位应当明确或者委托承担船闸运行操作、船舶调度、设备设施养护等工作的单位(以下统称运行单位)管理,但在运行时间内船舶待闸时间超过三小时的,第十条船舶过闸前应当向运行单位提出过闸申请,运行单位应当及时通知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依法处理,运行单位应当依法禁止船舶过闸:(一)“三无”船舶,第三章运行保障第十九条闸坝管理单位及运行单位应当分别根据职责权限、相关技术标准制定船闸养护管理制度和技术规程,第二十一条运行单位应当依法落实船闸安全运行主体责任,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运行单位应当加强船闸的现场管理和过闸秩序维护,第二十四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港航事务性机构、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应当根据职责权限依法加强船闸运行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