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设置、提名、评审、奖励等各项工作适用本办法,第四条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奖励,第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自治区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四)对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等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裁定,第九条监督委员会负责对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异议处理等进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异议处理等存在问题的,第十五条候选人和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向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提名:(一)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第三章评审和奖励第十八条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对提名的候选人和候选项目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第二十条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提名单位、个人和有关专家对异议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参与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委员、评审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与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者候选项目及候选项目完成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第二十四条自治区科学技术奖提名办法、评审规则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拟定,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候选人进行可能影响自治区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的,其他个人或者组织进行可能影响自治区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的,第二十九条评审委员、评审专家违反自治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纪律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取消其评审委员、评审专家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