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6年2月6日深圳市重点地区总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提高城市重点地区规划、设计、建设、运营管理水平,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重点地区总师的管理工作,实现重点地区精细化管理而选聘的领衔总师及其技术团队,以及市、区政府确定的规划实施重点地区,以下简称区政府)负责辖区内总师的组织实施工作,主管部门派出机构承担总师的选聘、委托及实施等具体工作,第八条一个重点地区原则上选聘一位领衔总师,具体专业应结合重点地区规划建设阶段及发展需求确定,第九条根据所服务重点地区的需求,结合重点地区规模、工作内容及服务周期等因素,第十四条总师应保障对重点地区的精力投入,同一人员同一服务周期内在深圳不得担任超过两个重点地区的领衔总师,第十五条总师及所属单位在服务期内不得参与其所服务重点地区内市场主体委托的相关空间规划设计研究工作,总师及所属单位在服务期内参与其所服务重点地区内建设项目建筑方案设计投标及设计竞赛的,在同一重点地区内只承担一个建设项目建筑方案设计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