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实施《上海市巩固疫情防控成果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区生态环境局就优化本区环评审批与排污许可全力助推企业复工复产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全面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部署,深入实施市生态环境局有关疫情期间的环评审批与排污许可改革举措,三、具体举措(一)优化环评审批1、豁免抗疫保供项目的环评手续,本轮疫情防控期间,对列入市、区政府抗疫保供名单的现有医疗机构改扩建、集中隔离点或方舱医院新改扩建、抗疫保供物资生产、研究实验等临时性建设项目,可免于办理环评审批或备案手续,本轮疫情结束后仍需使用且符合本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及规划环评要求的上述临时性项目,可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或补办环评手续,对汽车制造业、交通运输业、医药制造业、研究和试验发展业、农副食品加工业等18个行业38类的建设项目(列入《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重点行业名录(2021年版)》的建设项目除外)实施环评告知承诺,具体行业和项目类别见附件1,(二)优化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变更1、豁免抗疫保供项目的排污许可手续,本轮疫情防控期间,对列入市、区政府抗疫保供名单的现有医疗机构改扩建、抗疫保供物资生产等临时性建设项目,排污单位可免于办理排污许可证申领、变更等手续,持证单位应在执行报告中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本轮疫情结束后仍需使用上述临时性项目的,排污单位可以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等规定,申请补办排污许可手续或自行完成排污登记,纳入试点范围的排污单位可自愿申请实施“两证合一”,区生态环境局在审批环评时同步核发排污许可证,推进两项行政许可事项实现“一套材料、一口受理、同步审批、一次办结”,排污单位仅变更基本信息的,可先在执行报告中说明情况,后续结合其他变更事项办理相关手续,“两证合一”试点单位变更登记事项、许可事项、管理要求等内容符合条件的,可先按照《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排污许可制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衔接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沪环评(2022)44号),通过填报排污许可证变更单的方式办理相关手续,(三)优化环保事中事后管理1、延长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期限,2022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到期的排污许可证,可以在本轮疫情社会面解控后的3个月内完成延续、换发等手续,期间排污许可证仍然有效,正常生产的排污单位,因受到疫情防控直接影响,无法开展自行监测或取得相关数据的,可在季度或月度执行报告中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暂不填报相应信息,待后续按规定在全年计划中统筹落实自行监测工作后,在年度执行报告中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