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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晓、胡可考、邹福想、黄艺志、张堂兴诉广东金粤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结案公告送达

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026-02-17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5年6月20日至2025年10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应支付2025年6月20日至6月30日、2025年9月1日至10月24日的工资共计9672.50元给申请人曹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5年3月21日至2025年10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应支付2025年10月1日至10月24日的工资共计3724.20元给申请人胡可考,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5年5月1日至2025年10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应支付2025年9月1日至10月24日的工资共计8224.20元给申请人邹福想,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5年4月17日至2025年10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应支付2025年9月1日至10月24日的工资共计8224.20元给申请人黄艺志,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5年4月17日至2025年10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应支付2025年9月1日至10月24日的工资共计8224.20元给申请人张堂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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