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评估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第四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二)对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检验、检测、安全评估和维护保养工作进行监督,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告知电梯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及为使用单位提供自行检测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并答复相关单位、人员,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单位以及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监督检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组织实施维护保养质量和电梯检验、检测质量的监督抽查,第三十五条【信用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电梯行业的信用监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当地电梯生产、维护保养单位和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等,第三十八条【电梯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处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制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办法》中关于电梯检验检测、维护保养以及关于生产、使用单位义务的规定,对照《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电梯行业的信用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