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新设站工作的通知》(博管办〔2026〕1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设站条件各类企业、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及其他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等建设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有与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联合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合作意向,(二)推荐条件1.建有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国家新兴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防科技工业创新中心、国家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国家高端智库等国家级科研创新平台(西部地区、东北地区及其他艰苦边远地区可放宽至建有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新兴产业创新中心、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等省级科研创新平台的单位),二、设站程序1.申报单位按照要求填写《新设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备案申请表》,2.省人社厅(省博管办)对申报材料初审后,3.省人社厅(省博管办)对有关申报单位的网上申请材料进行审核,4.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根据推荐单位报送的名单核查有关单位申请材料,对符合设站条件的申报单位进行备案,被注销工作站的单位三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设站,积极动员本市、本部门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2.各申报单位要对照设站条件,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组织的“揭榜领题”中张榜技术攻关项目并拟引入应征人员开展博士后研究工作的单位,电子版材料请在文档标题处注明“XXX(单位名称)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申报材料”,将与电子版申报材料完全一致的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送至省人社厅(省博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