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县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包括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等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创业载体,第三条科技创新创业平台重点围绕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创投资金、创新创业人才、科技创业服务等创新要素,为初创企业、创新团队、创客等创新主体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服务、创业辅导、创新资源对接等专业化服务,第五条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县科工信局”)负责辖区内创新创业平台的具体服务、认定、省级创新创业平台推荐、日常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二)负责区域内县级创新创业平台的认定和考核,用于科技创新创业平台的认定、年度考核和科技创新等方面,第二章认定条件和认定程序第一节科技企业孵化器第七条申请认定县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孵化器运营机构应当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第四节认定程序第十六条县科工信局按照“集中评审、定期发布”的方式开展科技创新创业平台的申报和认定工作,县科工信局将拟认定县级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名单在县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第三章日常管理和考核运用第十九条经认定为县级科技创新创业平台,第二十条经认定为县级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各类载体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取消其县级科技创新创业平台资格,第二十二条县级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实行年度考核和动态管理制度,重点考核评价创新创业平台管理服务情况、科技型企业和创新团队培育成效、经费使用情况等内容,第二十八条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各类载体运营主体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县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