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6月6日(此件公开发布)海曙区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曙区产业投资基金的运作与管理,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提到的海曙区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产业投资基金”)是指由区政府财政直接出资、区国有投资公司或社会资本出资设立,包括产业投资基金以及其与国有资本、社会资本合作设立的投资子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第三条产业投资基金按照“聚焦重点产业、突出政策引导、坚持市场运作、合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管理,第二章基金的设立第四条区政府通过区财政直接出资、区国有投资公司或社会资本出资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第六条产业投资基金可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等不同组织形式与国有资本、社会资本合作设立子基金,明确基金设立的政策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案、投资领域、决策机制、基金管理机构、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第三章管理架构及决策程序第七条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架构包括区产业投资基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产业投资基金法人公司(以下简称“产业基金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三个层次,第九条区国有投资公司出资设立产业基金公司和聘用基金管理公司,第四章运作模式第十条由产业投资基金和国有资本、社会资本共同组建的子基金设立应满足以下要求:(一)子基金需具有明确的管理架构,第六章费用和收益第十四条产业投资基金委托管理费用由领导小组每年商议决定,第七章基金退出第十六条产业投资基金投资的子基金应在章程或投资协议中载明具体退出期限、退出条件、退出方式,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区国有投资公司要加强对产业投资基金运作的日常监督和指导,定期监督检查产业投资基金投资运作、风险控制、资金使用及财务管理情况,原《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曙区政府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海政办发〔2020〕4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