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市场监管局、财政局、开发区分局,市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大同市标准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贯彻执行,请各县(区),开发区分局,各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制定本级、本部门标准化资金管理办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同市财政局2022年5月18日(此件公开发布)大同市标准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标准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专项经费财务规章制度,《山西省标准化条例》和《关于印发<实施标准化战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市监标推〔2019〕96号)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标准化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标准化管理和实施标准化项目的专项经费,按照规定的内容,科学合理安排经费,统筹协调和有效整合各类标准化资金,规范资金使用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坚持需求导向、问题导向、效果导向,重点用于支持标准的制定、标准实施监督、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建设、标准化技术组织建设,(三)公开透明,(四)绩效管理,第二章标准化资金补助对象和标准第六条标准化资金补助对象:大同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家、行业和省级、市级地方标准制(修)订的单位;国家、省级和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技术标准创新基地承担单位;国家标准验证检验检测点承担单位;省、市级标准化研究项目、标准化技术组织秘书处等承担单位,第七条标准化资金补助标准:(一)对主导或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的单位给予不超过10万元、对主导或参与国家标准制(修)订的单位给予不超过5万元、对主导或参与行业标准制(修)订的单位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经费补助,对主导地方标准制(修)订的单位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经费补助,第四章标准化资金使用管理第十二条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年度标准化工作计划和市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编制并申报标准化资金年度预算,第五章标准化资金使用管理第十五条标准化资金应与各县(区)、开发区标准化工作经费统筹安排使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标准化项目任务要求,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严格按照项目实施进度使用资金,按照政府预算编制要求和财政部门的安排部署,结合标准化工作实际需求,编制预算绩效计划,设定绩效目标,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