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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周口市农村集体财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周口市农业农村局 | 2025-05-22
为加强农村集体财产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实现农村集体财产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和信息化,起草了《周口市农村集体财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集体财产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保护集体财产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清查核实集体资产,把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分别确权到相应的组、村、乡(镇)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第十二条成员大会的财产管理职责主要包括:(一)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的报酬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聘任、解聘和报酬,(六)依照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管理集体财产和财务,第十四条监事会的财产管理职责主要包括:(一)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财务公开事项有异议的,第五章资产管理第三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强集体资产管理,第三十六条农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的,合同签订决策程序参照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支出事项审批程序执行,第五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未纳入会计核算或无原始凭证的资产要进行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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